最近,各地陸續開始春季招工。這里要給求職者們提個醒:簽一份合法、規范、有效的勞動合同,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首要環節。
首先來看幾個案例。
小秦應聘到某房產開發公司工作,雙方口頭約定,公司每月付給小秦工資4600元。到了年終,小秦拿到的月工資平均只有3000元。產生糾紛后小秦才意識到,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。
小王被某酒店錄用為員工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,她沒有細看就簽了字。結果發放工資時發現只有2000元,跟公司口頭承諾的工資標準相差甚遠。小王找到老板理論,老板拿出勞動合同,小王這才發現合同中的工資條款約定并不明確。
小肖被某食品公司錄用后,公司負責人對她說:“按照公司規定,凡新招用的員工要先簽訂半年的試用合同,試用期月工資2600元,試用合格以后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?!?/p>
律師解讀
針對以上幾個案例中勞動者的遭遇,以下幾句提醒請注意——
合同要件要齊全;重要條款要說清;試用一定附期限。
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,要做到盡可能詳細、具體,比如勞動報酬,要寫明工資標準、支付周期、支付方式等內容。
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,不得約定試用期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。
(據陜西工人報消息 盧越 吳凡)